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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保健食品通用卫生要求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》、《保健食品管理办法》特制定本要求。
  保健食品应符合以下卫生要求:
  1 技术要求
  1.1原料要求原料质量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
  1.2感官要求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、气味、组织形态、不得有异味、杂质或腐败变质。
  1.3卫生要求
  1.3.1理化指标(见表1)

 

 

饮液

固体饮液

胶囊

铅(以Pb计)

≤0.5

≤0.5(≤2.0)

≤1.5(≤2.0)

砷(以As计)

≤0.3

≤0.3(≤1.0)

≤1.0

汞(以Hg计)

-

-(≤0.3)

- (≤0.3)

食物添加剂 按GB2760-86执行

其他污染物 以原料或产品按有关食品卫生标准执行

* 1.括号内是以藻类、茶类为原料的固体饮料和胶囊卫生指标。

* 2.供儿童、孕产妇类食品不得检出激素类物质。


  表2 微生物指标

食品种类

菌落总数 (Cf/g,ml)

大肠菌群 MPN(100g.ml)

霉菌 (cfu/g.ml)

酵母 (cfu/g.ml)

致病菌

液态食品

蛋白质含量≥1.0%

≤1000

≤40

≤10

≤10

不得检出

蛋白质含量<1.0%

≤100

≤6

≤10

≤10

不得检出

固体或半固体食品

蛋白质含量≥4.0%

≤30000

≤90

≤25

≤25

不得检出

蛋白质含量<4.0%

≤1000

≤40

≤25

≤25

不得检出

罐头食品 符合罐头食品商业无菌要求

  1.4保健功能要求
  1.4.1产品的保健功能应与卫生部指定实验室的功能评价结果相一致。
  1.4.2已确定功能成分及其含量的保健食品,产品的功能成分及其含量应与其评价结果相一致。
  2 标识要求:应符合《保健食品标识规定》的要求。
  3 检验方法
  3.1理化卫生指标
  按GB5009执行
  3.2微生物指标


  按GB4789执行